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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学峰与吴振平、张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峰,吴振平,张波,宁夏三泰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峰,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吴振平,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张波,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三泰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张海霞,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学峰与被执行人吴振平、张波、宁夏三泰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吴振平向申请执行人李学峰偿还借款250000元,利息1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425元,公告费3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706元,共计392431元,被执行人张波、宁夏三泰源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判决书所载明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吴振平、张波、宁夏三泰源投资有限公司的下落,查明三被执行人现已下落不明,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振平、张波、宁夏三泰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吴振平、张波、宁夏三泰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我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振平、张波、宁夏三泰源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郝康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海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