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行非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第117号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行非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新县城内工业路。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对执行对刘某、赵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安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国红审判员  张克松审判员  贾 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