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公安执恢字第00001、00002、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荆州市鑫盛典当有限公司、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鑫盛典当有限公司,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胡小玲,荆州市众诚锻造有限公司,刘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恢字第00001、00002、00003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鑫盛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长江路5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原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52号。申请执行人:胡小玲,女,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公安县人,住公安县。被执行人:荆州市众诚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被执行人:刘金红,男,43岁,公安县人,荆州市众诚锻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公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2009)公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2009)公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09年9月7日、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荆州市众诚锻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荆州市众诚锻造有限公司在2009年9月8日前、2010年1月5日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裁定将被执行人荆州市众诚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创业园路的全部房地产及机器设备予以拍卖,后经三次拍卖均已流拍。仅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接受了抵押物资产,抵偿了部分债务。2011年9月30日本院裁定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等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荆州市众诚锻造有限公司原所有的(除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已接受抵偿的资产外)剩余资产予以重新评估拍卖,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荆州市众诚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机器设备及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工业园路的剩余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2007622);二、责令被执行人荆州市众诚锻造有限公司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