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柯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柯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冕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