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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柯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柯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冕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