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吕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吕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员 史景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佳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