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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吕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吕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员  史景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佳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