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印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797号原告印某,无职业。被告宋某,仙桃市公路支队干部。原告印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德博、人民陪审员余泽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印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人身攻击、猜疑、诽谤、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印某要求原告印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原告印某的婚前财产TCL电视机1台、冰箱1台、美的洗衣机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衣柜1组、沙发1组归原告印某所有。原告印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二:手机短信息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发生过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被告宋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当庭宣读本院对原告印某、被告宋某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据一:印某的询问笔录,印某陈述:“印某的婚前财产TCL电视机1台、冰箱1台、美的洗衣机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衣柜1组、沙发1组。”证据二:宋某的询问笔录,宋某陈述:“宋某坚决不离婚,不管印某回不回来。婚后夫妻感情结婚后刚开始还可以,发生矛盾的原因是2015年春节期间原告可能有外遇,宋某与印某发生争吵,宋某查过印某的手机、QQ号码,但没打开手机,而且印某有吸毒的恶习。2015年4月13日晚,宋某的父亲病重要求找印某到医院见最后一面,通过电话联系印某在外面打牌,宋某找到印某后双方发生争吵,印某不肯到医院去见宋某的父亲最后一面,印某当晚没回,2015年4月14日才回来,也没见到宋某的父亲最后一面。原、被告在2015年4月20日后分居生活。被告宋某的婚前财产有登记车主宋某鄂M×××××荣威牌小轿车一辆,是宋某的姐姐出资购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有宋某的婚生子宋来彧2014年腿意外骨折需医疗费用借款2万元,交公租房费用时借款5万元,因生活消费信用卡透支7-8千元。原、被告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印某对原告印某的询问笔录无异议;对被告宋某的询问笔录有异议,认为宋某所述印某吸毒不是事实,印某没有吸毒、打牌的恶习,2015年4月13日晚,印某没有回家是因为当日发生争吵,印某被宋某打骂,打的不敢回家;对夫妻共同债务有异议,印某不清楚;对宋某的询问笔录中分居时间2015年4月20日后分居没有异议;分居后宋某的妈妈和姐姐到印某的娘家要求和好,宋某没有去,因长期争吵、打骂印某,印某认为没有和好的可能。婚前财产TCL电视机1台、冰箱1台、美的洗衣机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衣柜1组、沙发1组。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印某提交的证据一,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印某提交的证据二不能证明原告印某主张的证明内容,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原告印某、被告宋某询问笔录中的原、被告在2015年4月20日后分居生活的事实主张,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原、被告因缺乏沟通,常发生分歧争吵,因双方矛盾激化在2015年4月20日后分居生活。原告印某起诉要求原告印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婚前财产TCL电视机1台、冰箱1台、美的洗衣机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衣柜1组、沙发1组归原告印某所有。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因缺乏沟通形成隔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增进互信和理解,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印某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其要求与被告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印某与被告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9。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刘国审判员邓德博人民陪审员余泽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胡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