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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新民初字第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孙国罗与孙荣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罗,孙荣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新民初字第0543号原告孙国罗。委托代理人陈韦伟,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荣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西环中路87号.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梅,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罗与被告孙荣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罗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罗申请撤诉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国罗负担。审判员  顾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