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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3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振霞与董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霞,董海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380号原告周振霞,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宜波,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海燕,居民。委托代理人伏林祥,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霞与被告董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振霞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振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振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2145元,由原告周振霞负担。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陆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