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行初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玉祥与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杨柳青镇西派出所、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祥,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杨柳青镇西派出所,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薛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初字第0055号原告:刘玉祥。被告: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杨柳青镇西派出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负责人:孙迎春,所长。被告: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156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山,局长。第三人:薛凤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祥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杨柳青镇西派出所、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及第三人薛凤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争议已经由其他途径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此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玉杰审 判 员 薄 娟人民陪审员 张学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轶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