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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孔德刚诉常军、刘玉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刚,常军,刘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孔德刚,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军,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玉娟,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孔德刚诉被告常军、刘玉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德刚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常军、刘玉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孔德刚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