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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重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勤雷与黄贵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雷,黄贵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重字第13-2号原告张勤雷,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冬梅(特别授权代理),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喜梅(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贵秀,农民。委托代理人鲁先恩(特别授权代理),嘉祥宗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常青路*号。代表人亓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勇(特别授权代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张勤雷与被告黄贵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勤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黄贵秀的鲁H×××××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张勤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贵秀的鲁H×××××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过户登记手续予以冻结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虹美审 判 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