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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刑初字第00273号公诉机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甲),男。因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11月30日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5)2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检察员李某某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22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甲)在咸阳市毕塬东路农林局家属楼下卖给张某某(乙)海洛因0.1克,得赃款100元。2、2015年4月2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甲)在咸阳市毕塬东路农林局家属楼下卖给张某某(乙)海洛因0.1克,得赃款100元。3、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甲)准备再次向张某某(乙)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张某某(甲)身上搜缴海洛因二包重计0.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乙)证言;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甲)的户籍证明、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打黑二队侦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甲)贩卖毒品一案的报告及其抓获经过、民警胡某某和郭某2015年4月29日上午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甲)手中提取毒品可疑物两包每包重计0.3克的笔录、民警2015年4月29日称量毒品可疑物时的笔录、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禁毒大队NO.008174x号毒品收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陕刑三终字第7x号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乙)指认两包毒品可疑物的照片;鉴定结论: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司法)鉴(理化)甲字(2015)10x号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海洛因而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张某某(乙)出售,共出售海洛因0.8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甲)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甲)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构成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甲)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其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育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