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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现远与怀远县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现远,怀远县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61号申请人刘现远,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怀远县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表人杨婷婷,董事长。申请人刘现远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怀远县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皖C×××××”、“皖C×××××”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各一辆,并已提供刘坤所有的“皖C×××××”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和邹田春所有的“皖C×××××”号“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现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怀远县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皖C×××××”、“皖C×××××”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各一辆。查封期间交由怀远县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刘坤所有的“皖C×××××”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刘坤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三、查封邹田春所有的“皖C×××××”号“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邹田春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