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伯华与缪庆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21号原告:李伯华,曾用名李柏华,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缪庆磊,男,1986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伯华与被告缪庆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庆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伯华诉称:2014年3月份,其经人介绍给缪庆磊在凤台县杨村镇一建筑工地做木工。2014年11月工程结束时,缪庆磊尚欠4200元工资未付,经其数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缪庆磊偿还工资4200元。李伯华就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李伯华的居民身份证;2、欠条一份,拟证明欠款数额。缪庆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李伯华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李伯华在缪庆磊位于凤台县杨村镇一建筑工地做木工。2014年11月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缪庆磊尚欠李伯华4200元工资未付,于2015年2月18日给李伯华出具了内容为:“今欠李柏华工资4200元整定于初四结清”的欠条。后经李伯华数次催要,缪庆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伯华主张缪庆磊欠劳务费4200元未还,有缪庆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李伯华按约定提供劳务后,缪庆磊应当按约定及时支付李伯华劳务费,故对李伯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庆磊偿还原告李伯华劳务费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缪庆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