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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仁民初字第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葛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仁民初字第0453号原告葛某,汉族。委托代理人林锋云,南通市通州区西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汉族。被告王某乙,汉族。被告王某丙,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