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裁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与向秋新、谭启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3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270号。法定代表人宁文忠,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向秋新。被执行人谭启单。被执行人罗壮。被执行人蓝莉。被执行人谭凤秋。被执行人曾彬林。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向秋新、谭启单、罗壮、蓝莉、谭凤秋、曾彬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32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借款本金14547.76元、利息及罚息6019.5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2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执行费21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自动偿还了部分欠款,尚欠款项数额为11364.36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壮的银行存款22000元,其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1364.36元,扣缴执行费214元,余款退回被执行人罗壮。至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岑荣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