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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燕、陈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陈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女,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晓明,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燕与被执行人陈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晓明名下的牌照为浙C×××××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截止2015年8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万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2150元与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