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米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赵米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民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赵米秀,男,汉族,1971年5月17日,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宝塔区。张建军申请执行赵米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建军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表示被执行人赵米秀已经将案件款私下给付完毕。现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对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