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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吴嘉俊罚金2015执130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吴嘉俊,户籍地。被告人吴嘉俊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37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吴嘉俊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就财产刑部分的执行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吴嘉俊罚金二千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向各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门口张贴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问话。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13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 判 长  陈荫亭审 判 员  邝毅恒代理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林媛书记员林媛王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