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李玉岭与王明辉���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明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5)夏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明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玉岭114062元,因被执行人王明辉的账户已被我院在该案中查封,但无其他财产,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本(2015)夏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本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平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献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