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术荣与辛云亮、王增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术荣,辛云亮,王增梅,胡艳春,王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徐术荣。被执行人辛云亮。被执行人王增梅。被执行人胡艳春。被执行人王永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城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艳春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执行长 宋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执行员 王 金 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