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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南宁市宁山水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韦辉国,行长。被执行人南宁市宁山水泥厂,住所地:武鸣县双桥镇伏林村。法定代表人:陈玉山,厂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申请执行南宁市宁山水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宁市宁山水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权利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