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钱长永与宁河县东棘坨镇高景庄村民委员会,李化飞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长永,天津市宁河县东棘坨镇高景庄村民委员会,李化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长永,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东棘坨镇高景庄村三区*排**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宁河县东棘坨镇高景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东棘坨镇高景庄村。法定代表人董凤锁,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化飞,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东棘坨镇高景庄村。上诉人钱长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24日受理,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3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钱长永,被上诉人天津市宁河县东棘坨镇高景庄村民委员会的代表人董凤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化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天津市宁河县复兴造纸厂(原宁河县赵本乡高景造纸厂)于1982年11月成立,系宁河县东棘坨镇高景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称:村委会)村办集体企业。1992年1月8日,村委会与宁河县赵本乡人民政府下属公司宁河县赵本乡工业公司签订了拍卖协议书,约定以高景造纸厂拖欠的债务数额减去其现在的债权数额作为其拍卖价值,合计数额371821元;造纸厂坐落于高景村东南部,使用面积200亩,拍卖给赵本乡企业公司长期使用,其中无偿使用期限为15年,土地所有权归属村委会,无偿使用期满后,按50元/亩向村委会交纳占地费;占地期间允许其扩建、改造、种养殖或上新项目。1994年11月8日,宁河县赵本乡人民政府与钱长永签订拍卖合同,将宁河县复兴造纸厂拍卖给钱长永。协议约定,拍卖企业总金额59万元(包括固定资产、库存原料);合同生效同时钱长永交付10万元用于归还宁河县复兴造纸厂贷款本金,余款49万元在合同生效时由双方到企业开户行办理贷款本金的转移手续;企业占地无偿使用12年,无偿使用期满后企业继续使用土地,按土地四至如实丈量计算,土地使用费50元/亩/年,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允许在土地使用面积内扩建改造或发展其他企业。1994年11月8日,钱长永与赵本乡工业公司签订《关于高景造纸厂占地的补充协议》,确定造纸厂四至:造纸厂坐落于高景村东南,东至江艾路西下坡脚,西至高景村上八条排水沟沟中心,南至高景村八条上水沟、北侧排水沟,北至高景村南纸厂北排沟。上述协议签订后,宁河县复兴造纸厂于1994年11月29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手续。1995年1月1日,案外人张连成与钱长永、姜东升、钱长义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天津市宁河县宏业造纸厂股东为钱长永、姜东升、钱长义、张连城,以及企业宗旨、股东股权、法人代表、退股违约等事项。1995年3月14日,张连成与钱长永、姜东升、钱长义在原造纸厂基础上成立了天津市宁河县宏业造纸厂(个人合伙企业),后因国家政策调整,强令关闭中小型污染企业,该企业于1999年5月12日被核准注销。按约定,至2006年11月9日,钱长永无偿使用期限已满,在无偿使用期间厂房和设备闲置,钱长永在造纸厂土地上进行种植和养殖。2007年8月2日,村委会起诉宁河县东棘坨镇政府、钱长永,要求返还土地。2008年1月18日,原审法院对造纸厂的厂房占地进行了勘验,明确造纸厂厂房四至为:北起造纸厂正门环沟南岸,南至地坪南边蓄水沟北岸,南北向长100米;西起西埝中,东至排水沟西岸,东西向长122米。经计算,造纸厂厂房面积为18.3亩,2008年5月9日,本院(2007)宁民初字1381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钱长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造纸厂厂房占地以外的土地,返还土地范围以协议明确约定的四至范围减去法院勘验确定的厂房四至范围为准。判决作出后,钱长永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中民四终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19日,钱长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其在无偿使用土地期间对土地进行改造所支出的费用49000元。同年4月22日,钱长永与村委会在原审法院主持下达成(2011)宁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如下:一、高景村集体所有土地北起造纸厂正门环沟北岸,南至地泵南边蓄水沟北岸,西起西埝中,东至排水沟西岸归钱长永使用。将原合同中约定的长期使用转定为30年,自2011年4月22日至2041年4月22日止。二、原合同所定50元/亩/年不再缴纳,冲抵钱长永因土地投入资金的补偿费用。三、村委会收回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归钱长永所有。钱长永在2011年内申请林业部门许可后,即行砍伐。四、马江路西沟及厂房门前蓄水池由钱长永无偿使用至2011年12月底,钱长永不得将水源污染。五、诉讼费515元由钱长永承担。六、双方无其他争议。调解协议在原来判决的基础上,将北面环沟南岸扩至环沟北岸,南、西、东面位置不变。2011年5月6日,钱长永经合伙人姜东升介绍,未与合伙人张连成、钱长义协商,将合伙企业的土地即本案诉争土地和部分财产转让给案外人王瑞华、李明志、李卓庆、李中立,并订立协议,约定将宁河县高景村造纸厂转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按宁河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为准,转让期限为30年,自2011年4月22日至2041年4月22日止。协议订立后,王瑞华、李明志、李卓庆、李中立给付钱长永转让费63万元。2011年5月6日,李明志、李卓庆、李中立将该土地全部转让给王瑞华,王瑞华将原造纸厂推倒重建,将造纸厂正门由原来的朝向北面,改到朝向南面,成立天津市宇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4年9月29日,王瑞华在法院询问中陈述,天津市宇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坐落在宁河县东棘坨镇高景庄村原造纸厂,系钱长永转让,土地四至以宁河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为准,现在厂区的四至超过了协议所确定的南北向长100米、东西向长122米。2013年1月7日,村委会与李化飞签订《高景纸厂厂区外鱼池及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为:纸厂厂区外东至马江路西排水沟东坡角,西至原纸厂西大埝,北至纸厂马路南排水沟南坡脚,南至上下八条排水沟北埝,约100亩发包给李化飞,承包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28日,承包费23.6万元。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钱长永主张的宁河县东棘坨镇高景村原造纸厂四至范围已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该调解书现已生效。该调解书确定的宁河县东棘坨镇高景村原造纸厂四至系在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宁民初字1381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二中民四终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造纸厂四至的基础上,将宁河县东棘坨镇高景村原造纸厂北面环沟南岸扩至造纸厂北面环沟北岸,造纸厂南、西、东面位置不变。高景庄村委会发包给李化飞的土地,在造纸厂厂区以外,钱长永主张村委会将其场地中的大部分土地发包给李化飞,李化飞将原告经营的鲜苗毁坏,非法占用场地及水池,无相关证据佐证,故原告钱长永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场地,将非法占用的场地归还原告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钱长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7元,由原告钱长永负担。判决后钱长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将其调取的证据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错误。被上诉人村委会当庭表示同意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李化飞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被上诉人的责任,但坚持在被上诉人李化飞承包期满后,即2018年3月28日以后,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村委会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期限至2041年4月22日,被上诉人村委会表示同意。双方一致认可发包给钱长永的土地与发包给李化飞的土地系同一块土地,且发包给上诉人钱长永的时间先于发包给李化飞。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李化飞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土地系已经发包给上诉人钱长永的土地,两被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但鉴于庭审中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向两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待李化飞承包期满后,上诉人钱长永与被上诉人村委会继续履行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上诉人村委会表示认可,本院照准。另,由于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向两被上诉人主张排除妨害,因而上诉人诉请的内容已经不存在,故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7元,由上诉人钱长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周金钟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钰晗速 录 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