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益强与张志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益强,张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132号申请人:王益强。被申请人:张志清。申请人王益强因被申请人张志清于2013年9月3日向其借款30万元,逾期后未能返还,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武穴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给张志清以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的武穴市田镇马口工业园区污水泵站土建工程款30万元,并提供王艳华与丁显鹏共同共有的位于武穴市北川路的房屋(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益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武穴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给张志清以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的武穴市田镇马口工业园区污水泵站土建工程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二、查封王艳华与丁显鹏共同共有的位于武穴市北川路的房屋(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查封期限为3年,该财产由王艳华与丁显鹏负责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红兵审 判 员  朱天友人民陪审员  周 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