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猛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482号罪犯王猛,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宿中刑初字第00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5日,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王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共计5次奖励。原判罚金10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原审刑事判决书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王宇堂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梦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