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晏承晶与雷新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209号原告晏承晶,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雷新花,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审理原告晏承晶与被告雷新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承晶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晏承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晏承晶负担审判员郑家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李立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