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关于田朋与申月玲、徐福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朋,申月玲,徐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85-1号申请执行人田朋,男,汉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申月玲,女,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徐福山,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关于田朋申请执行申月玲、徐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于2015年7月30日之前,被告申月玲归还原告田朋欠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8日起按本金1000万元计算至2015年7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二、2015年8月15日之前,被告申月玲归还原告田朋欠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30日起按本金600万元计算至2015年8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三、2015年8月30日之前,被告申月玲归还原告田朋欠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5日起按本金300万元计算至2015年8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若被告有一次不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则可对诉讼请求剩余所有本金(减去被告已履行的本金和利息)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申请法院执行。被告徐福山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被执行人申月玲、徐福山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田朋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申月玲、徐福山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0128751.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