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峰与被告高国强、赵新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峰,高国强,赵新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684号原告:孙志峰。委托代理人:邓毅,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国强。被告:赵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峰与被告高国强、赵新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峰撤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1363.93元(原告孙志峰预交),因原告孙志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681.96元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孙志峰负担。审判员 叶斯木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 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