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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士国与燕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国,燕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720号原告王士国,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台儿庄区兴中路16号36室,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7208202373。被告燕福涛,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台儿庄区华兴路189号369室,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681027223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国诉被告燕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国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士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士国负担。审判员  郑仰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