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士国与燕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国,燕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720号原告王士国,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台儿庄区兴中路16号36室,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7208202373。被告燕福涛,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台儿庄区华兴路189号369室,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681027223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国诉被告燕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国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士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士国负担。审判员 郑仰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