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2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广西景裕燃料有限公司与桂林高新区桂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景裕燃料有限公司,桂林高新区桂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060-1号原告广西景裕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双拥路36-1号A座26层A2801号房。法定代表人:谢育光,董事长。被告桂林高新区桂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樱特莱庄园阳光花园75栋。法定代表人:唐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景裕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高新区桂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西景裕燃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桂林高新区桂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69385.75元的财产,并提供下列担保:1、担保人梁凯婷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2栋2212号房屋;2、担保人梁凯婷名下位于南宁市桂春路15号世纪阳光·沁景苑一区滴翠轩3单元5层503号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景裕燃料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梁凯婷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2栋2212号房屋;2、查封担保人梁凯婷名下位于南宁市桂春路15号世纪阳光·沁景苑一区滴翠轩3单元5层503号房屋。3、查封被告桂林高新区桂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69385.7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麦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