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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贺福全与被告魏其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福全,魏其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627号原告贺福全,男,汉族,1985年生。被告魏其国,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福全诉被告魏其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贺福全负担。审判员 罗  林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靖山(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