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谢超与梁登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超,梁登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谢超,男,汉族。被执行人梁登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谢超与被执行人梁登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登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鸿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怡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