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韩会宾与卢立涛、卢彩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会宾,卢立涛,卢彩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742号原告原告韩会宾,男,1974年10月11日生,无极县人。委托代理人郝朝阳,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立涛,男,1985年12月19日生,无极县人。被告卢彩亚,女,1986年1月23日生,无极县人。原告韩会宾与被告卢立涛、卢彩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成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会宾的委托代理人郝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立涛、卢彩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会宾诉称,2014年9月19日被告卢立涛购买原告皮牛682张,合款323100元,当时被告承诺从打尺子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但被告在2015年春节前只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2015年4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被告卢立涛与卢彩亚系夫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上述债务属于被告卢立涛和卢彩亚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让二被告支付货款313100元以2014年9月29日至起诉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卢立涛、卢彩亚未答辩。本案调查的重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313100元及利息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原告韩会宾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尺码单一份,证明被告卢立涛于2014年9月19日购买原告韩会宾牛皮682张,合款323100元。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卢立涛尚欠原告货款3131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卢立涛与卢彩亚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9日被告卢立涛购买原告韩会宾牛皮682张,合款323100元。2015年春节前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2015年4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韩会宾牛皮款3131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4年9月19日被告卢立涛购买原告韩会宾牛皮,尚欠原告货款313100元,被告卢立涛于2015年4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足以证明原告韩会宾与被告卢立涛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卢立涛与被告卢彩亚系夫妻关系,该笔欠款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时,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按照上述规定,被告卢彩亚应对被告卢立涛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故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3131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9月29日至起诉期间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答辩、质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卢立涛、卢彩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会宾货款3131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9日至2015年5月18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4元由被告卢立涛、卢彩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 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炯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