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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成龙与刘伟、黄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05号原告:杨成龙,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道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理大后勤集团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下落不明)。被告:黄倩,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杨成龙诉被告刘伟、黄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成龙诉称:原告同两被告均是朋友关系,2013年11月被告一称其家中需要用钱,苦于资金短缺,想从原告手中借钱,为使原告放心,被告一找来被告二提供担保,考虑朋友关系,2013年11月13日原告出借80000元整给被告一,被告一出具借条一张同时约定于2013年11月23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时被告二在借据担保人一栏中进行担保,时至今日原告数次催讨借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搪塞,现被迫起诉。综上,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请予支持请求,以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刘伟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整及利息17800元,合计97800元。二、被告黄倩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刘伟、黄倩偿还借款80000元,利息17800元,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条有瑕疵,该借条上面的大写数字及小写的数字均有涂改,现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查明借条上的涂改数字的真实性。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明确,待两被告有下落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成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5元,退还原告杨成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隗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