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刑二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农某甲、刘海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刑二终字第56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农某甲,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3月27日被逮捕,2015年5月26日刑满释放。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喻逵旁,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2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刘海、刘某乙、刘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农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农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3月7日作出(2014)钦北刑初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农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农某甲及其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喻逵旁、被上诉人刘海、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农某甲以刘某戊的“刘氏英养鸡场”污染其农田未得到赔偿为由,雇佣他人拉两车沙石倒放在刘某戊养鸡场大门外,阻拦刘某戊养鸡场的正常通行。2014年1月15日,刘某戊叫被告人刘海找人帮忙清理被告人农某甲倒放在鸡场门口的沙石。当天14时许,被告人刘海找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十几人来到鸡场门口清理沙石。被告人农某甲在村中得知有人搬运鸡场门口沙石后,便纠集了韦某、农某丙、农某乙、农某丁等人携带砍刀、水管等工具来到鸡场门口阻止刘某戊等人清理沙石。被告人农某甲等人到达现场后与被告人刘海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韦某、农某丁和刘某戊被打伤,被告人刘海等人被赶离现场,随后赶到现场的刘某戊的丈夫罗某也被被告人农某甲等人打伤。后公安民警及大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理,在处置现场过程中,被告人刘海等人和平吉镇白鹤垌村四十多名刘姓村民手持铁铲、水管、木棍等工具赶到鸡场门口报复被告人农某甲等人,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极力阻拦,但是被告人刘海、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不听劝阻,在民警鸣枪警示的情况下仍持刀、棍殴打被告人农某甲和农某丙,将被告人农某甲和农某丙打伤。经鉴定,刘某戊、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农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韦某和农某丁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农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原告人农某甲受伤后,于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3月27日在钦州市钦北区人民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7220.87元。因鉴定用去鉴定费600元。农某甲为东莞市凤岗荣星五金厂员工,月收入6000元。住院期间留陪人护理,医嘱出院后休息1个月。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月15日,平山村委村民农某甲与养鸡场人员发生打架,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农某丙重伤、农某甲轻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被害人韦某的陈述,陈述了案发当天,其在农某丁屋前的鸭肉店与农某甲饮酒吃饭时,农某甲说不管怎么样都不会给鸡场搬走倒在鸡场门口的石料。过了不久,就有人打电话给农某甲讲鸡场那里有二三十人拿刀棍等着,农某甲就叫在场的人,并叫来农某乙一起去鸡场,目的是对方打时就还手打对方。农某甲开来一台面包车,车上放有铁水管、木棍等工具。大家上了农某甲的面包车,由农某甲开车,车上有其和农某丁、农某乙、韦增权。途中,农某甲对大家说无论如何都不能让鸡场方的人搬走鸡场门口的石料,如果对方先动手打,大家就动手打。到鸡场后,大家都从车上拿工具,当时其拿了一条水管,见到鸡场那堆石料有二三十人,鸡场老板刘二姐和一些人站在离门口不远的地方。其方人员就说事情没解决好,不能清理石料,农某甲就对其方人员说把石头搬回鸡场路口放。之后双方就开始争执起来。农某丁首先用双手搬对方清理出路边的石头丢回鸡场路口中间,其也帮搬石头回去路口放,但其刚拿起石头对方就纷纷拿刀、棍出来打人了。农某丁被对方用木棍打了一棍手臂,双方就动手打起来。对方有一个拿铁铲的就想打其,其拿起放在路边的水管一边挡一边往门口边的小路退走,又有一个拿刀的男子追过来一起追打其。拿刀的男子追上其朝其左面部砍了一刀,再想用刀捅时被其勒住脖子,双方就挣扯起来,而旁边那个拿铁铲的男子就过来用铁铲打了其左手臂一铲。这时,农某乙就赶来拿起一块砖头砸向拿铲的男子,拿铲的男子背部被砖头砸中后就跑走了,而拿刀的男子见同伙跑了也挣脱跑了。其抢到对方的刀继续追打其的男子,但是没有追得上。其转回到鸡场门口后,拿着刀划来划去地对对方大喊,鸡场方人见到后就跑走开了。刘二姐也往大垌方向跑,但跑不远摔进水沟。农某甲将刘二姐带回鸡场路口,责问刘二姐带人来打伤人,如何负责。刘二姐并没有出声。农某甲见其面部流了很多血就让其到卫生院治疗。3、被害人农某丙的陈述,2014年1月15日15时许,其听到刘氏英鸡场有人打架,就出去看情况。刚到那里,就被一帮人冲过来用铁棍、刀、木棍打倒在地。4、被害人农某丁的陈述,陈述了案发当天其从大垌回到家,看见其六叔农某甲和韦某等人在其家门前的鸭肉店饮酒,听到六叔(农某甲)讲无论如何不给鸡场搬那些石料。之后,六叔接到电话知道鸡场有人来搬石料了,就叫在场的人一起去看情况,并叫其进修理店搬两三根铁水管和几把焊接的勾刀,并在路边找了一些木棍丢上车。六叔就带着其、韦某以及卖鸭肉的儿子等人一起到鸡场,其见到有两个男子在鸡场门前铲石料,还有其他一帮人在那里搬石料。其方人就叫对方不要搬,并和对方发生了争吵。不一会,铲石料的那些人就拿着工具冲过来打其方人,其躲闪不及被打到右手小臂,韦某脸部被刀砍伤。后来对方的人就散开往四处走了。鸡场老板刘二姐被其方人员带回鸡场,不给走。过了一段时间,其四叔农某丙和二哥农某彬就开摩托车来到,手上还拿有棍,还有一些村里面的人也出来看情况。后来派出所民警和政府人员到现场劝解,其就和其他一些人先回去了,四叔和六叔等人还留在现场继续处理事情。但是当其走了100多米远的时候,就有一大帮人约30多人拿着各种武器冲过来将其四叔等人打伤了。等对方人员散了之后其方人员就拿着水管、砍柴刀、木棍等跑出来打刘二姐的老公,被派出所民警和政府人员及时阻止了。之后其方几个人就开着摩托车拿着刀、棍追出去想找那帮人报复,但是开了百把米至路口处没有见人就转回来了。5、被害人罗某的陈述,陈述了其妻刘某戊和班某合伙在钦北区大垌镇平山村经营了一个养鸡场,一直没有什么矛盾发生,但在2013年有一田地的主人农祥仙的儿子“农六”(即农某甲)想要更多的钱,就找各种理由去敲诈,经大垌镇政府主持调解未果。2014年1月14下午,“农六”找人拉了石料堵在通往养鸡场的路上,致使不能正常拉食料喂鸡。为此,其妻子刘某戊打电话给她老家的“八叔”请求帮忙,“八叔”答应找十几人过来帮忙。2014年1月15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其接到班某打来电话,告诉其妻子被“农六”一伙人殴打了。其赶到鸡场刚下车,“农六”马上指着其说“这个男的是刘某戊的老公,打他。”随后有一群男子向其冲过来对其实施殴打。派出所民警见其被打,马上过来解救。在民警的劝说过程中,有三、四十白学洞村刘姓人员持铁铲、木棍赶来报仇。民警见状马上过来拦住,但拦不住。刘姓人冲向“农六”,“农六”和另一男子被这伙刘姓人员围攻殴打。6、被害人刘某戊的陈述,陈述了其在平山租地办养鸡场,出租地主人农祥仙的儿子农某甲就以租用地是他的为由要求退约。因农某甲漫天要价,在政府部门的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农某甲就以挖路、堆放石堆等手段,拦截其拉鸡饲料的路。2014年1月14日16时许,农某甲叫一辆农用车拉了石料放在通往养鸡场的路上。其听到后,只好再次到政府反映情况,同时打电话给“十五哥”帮忙。2014年1月15日15时许,“十五哥”十几个人来到鸡场,其就叫拿铁铲给“十五哥”他们做工。此时,农某甲带着二三十人手持刀具、木棍等工具就冲过来,二话不说直接开打。由于其方人员没有准备,被农某甲他们一冲就散了。但其方有一个兄弟持铁铲反抗打到对方一男子的脸部。其在逃跑过程中被农某甲一伙人拦住殴打,农某甲持一把刀往其右手和背部砍,将其右手砍伤。其在上救护车去医治时,见到一伙刘姓人持木棍等工具赶到现场,之后其接到电话说其丈夫被打了,才知道赶来的兄弟与对方打起来了。7、证人班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刘某戊在大垌镇平山村委开了一个养鸡场,农某甲提出养鸡场污染其土地要赔偿十多万元,后经政府多次调解不成。2014年1月14日下午农某甲拉了两车石头封了养鸡场的路,其到政府寻求调解,但是联系不上农某甲。2014年1月15日下午15时许,刘某戊就叫了白鹤垌村十几个刘姓人过去帮协调解决,刘姓的人已经将石头搬得差不多时,农某甲一伙人就开着面包车冲过来,其赶紧往山上跑并打电话报警。刘某戊被农某甲一伙人殴打。8、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5日,其在刘氏英鸡场里面做工,后来接到电话说刘某戊在鸡场公路被打伤,其马上赶到那里,见现场停满小车和摩托车。其认得一个叫“农六”的男子和其他二十多个人在那里想打人,这些人拿有铁管、木棍、刀等。刘某戊被砍伤坐在地上。期间“农六”和另一个男子继续对骂,并用脚踢刘某戊,其想阻止,却被一个男子威胁而不敢阻止。“农六”还想用刀砍刘某戊的脚,但被“农六”称为二伯的人劝阻,但“农六”一直在喊杀喊打。派出所和政府人员到后劝不要闹事。过了二十分钟后,二十多个年轻人拿着铁棍、木棍回来,双方见到之后就打起来,打了十分钟才散开。平山村那边有一个男子被打跌躺在地上。9、证人农某乙的证言,证实因刘某戊的养鸡场排污破坏农某甲的农田,双方赔偿问题经过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多次处理都没能处理好。2014年1月14日下午,农某甲就找人拉了一车石头倒在刘某戊养鸡场的大门,不给养鸡场的车进出,目的是强迫养鸡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一直到第二天都没有看见养鸡场和政府部门的答复。第二天下午,农某甲打电话给其讲:“养鸡场找人搬石头了,快跟我的车去看看,不给赔偿决不给他们搬石头。”于是其、农某丁、农某彬、韦某、亚二和另外一个人上了农某甲的面包车往养鸡场出发,到养鸡场下车时,看见有七八个人在搬开石头,就过去阻止他们。农某甲就讲:“这件事你们不谈好,休想拉东西进出。”话还没讲完,那些搬石头的青年人就走到养鸡场旁边停放在那里的摩托车上拿刀、水管铁铲等工具冲出来打其一方的人,其看见后就往回跑,但是在逃跑的过程中被一个青年持铁铲打到左手,并看见农某丁被打伤手部、韦某被刀砍伤脸部。过了一会儿,其村里就有人拿着木棍、水管等工具出来帮忙,鸡场方的人才丢下凶器往大垌方向走出去。养鸡场的老板刘某戊的手被人打伤了,流血不止。过了一会大垌卫生院的医生来到帮刘某戊包扎伤口,想送刘某戊去卫生院。其方人员认为刘某戊叫人来到村里行凶,不能走,要她负责任。过了不久,派出所和大垌政府的领导都到了,农某甲就叫其离开,其和本村的十几个人就往村里走回去了。当走了100米左右,就看见从大垌方向有一大帮人手持工具往现场赶来。其方人员看见后都不敢过去。一会儿就看见对方要打农某丙和农某甲。好在派出所人员在现场,阻止对方打,但对方都不怕,仍然冲过去殴打,农某丙被打倒在地,农某甲被砍一刀头部。10、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5日约15时许,其在平山村委刘某戊鸡场准备喂鸡,刘某戊叫其拿两把铲到鸡场门口给人做工用。当其拿铲到鸡场门口见到刘某戊在指挥七八个人在搬堵在鸡场门口的沙石,其将铁铲拿出去后,刘某戊又叫其找一台手推车,当其找到手推车回鸡场门口约有二十米时见到平山村的一帮约十多个男子在围着鸡场门口清理沙石堵门口的工人和刘某戊,这帮人有一个拿一把加长把的钩刀,另外有几个手拿着木棍,驱赶在门口做工的人和围着刘某戊打。1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刘某戊及班某在平山村委承包果园养鸡污染农某甲家的田地被农某甲请人用勾机挖断了途经农某甲农田的该段村路,鸡场无法运饲料到鸡场养殖,要求镇政府处理。经政府多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2014年1月14日晚班某就打电话给其说农某甲又拉沙石堵塞道路了,如果政府不处理的话,第二天上午10时就叫200人来自己清理道路。2014年1月15日早上,其打电话通知双方到政府综治办进行调解,但没法打通农某甲电话。经政府做工作,班某作为鸡场代表已答应接受政府处理并由他自己修改意见书再签字。2014年1月15日15时许,其就接到班某的电话说有几百个兄弟准备来到鸡场清理堵塞的沙石。其见事态严重就马上向政府有关领导汇报,镇人大主席利某就带领其、黄显成、张方儒和陈某等政府工作人员和大垌派出所的民警一起赶到刘氏英养鸡场,看见平山村委农某甲、农某丁、农某丙等约二十多名村民在鸡场门口周边聚集,想打刘某戊的丈夫罗某,但是被政府人员拦开没有打成。刘某戊的手被打伤了,平山村民不让刘某戊出去治疗。政府人员和派出所的同志就跟平山村的村民做工作,动员村民尽快返回村里不要再继续闹事,平山村委的群众就纷纷离开了,现场只有农某甲和农某丙等几个人没有走。这时约三四十人从公路方向向养鸡场方向走来,他们有的拿刀、有的拿木棍、有的拿水管、有的拿铁铲等工具,这时农某甲就喊平山村委的村民返回到鸡场门口,张方儒就拦住平山村民不让他们返回打架,政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就劝解双方离开不要再打架,但由于人太多,并不听劝说,纷纷扭打起来。因为是农某甲叫村民回来的,所以对方就喊要打农某甲,很多人就拿刀、棍等追打农某甲。打架持续一两分钟,对方将平山村委的农某丙打跌在地后就纷纷散走。刘某戊的丈夫返回鸡场,平山村委的村民又喊要打他,经过政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劝解,平山村村民才停手返回了村中。12、证人陈某、利某、黄某、李某乙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李某甲基本一致。13、证人凌某的证言,证实半年前,农某甲因养鸡场排污问题与刘某戊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刘海曾要求其帮忙调解,但因工作忙没有帮调解。2014年1月15日下午刘海打电话给其,说农某甲找人拉石头倒在刘某戊养鸡场大门不给养鸡场的车进出,叫其帮忙和农某甲调解一下,其刚好在村里的金朋石场干活,就骑摩托车顺路到养鸡场门口,见到刘某戊和刘海等十几个人,有几个人在搬堵在大门的石头,其就过去问刘某戊是什么回事。过了一会儿,其看见一辆面包车停在养鸡场大门旁边,从车上下来五六个手拿铁水管等工具的人,农某甲拿着一样工具过来指骂刘某戊并推了一下刘某戊。其和刘海在旁边拦着农某甲,让农某甲有什么事慢慢谈,但农某甲非常激动,不停地骂刘某戊。这时,其又听到农某甲的几个兄弟骂那些搬石头的人,叫把石头搬回原地,不然砍死他们。话音刚落,双方就打斗起来。双方都拿长刀、水管、铁镐等工具,其中一人持铲打伤另一人的脸部。其看了一会儿就走了。14、被告人刘海的供述,供认2013年农历12月的一天晚上,其接到“八叔”的电话说“农六”又拉石料塞刘二姐鸡场门口,叫其找人和对方协商一下。第二天其打电话给刘二姐问怎么回事,刘二姐说鸡场被塞了,饲料拉不进去,叫其找几个人来清理石料。其在村中叫了刘某甲、刘某丙等十多人骑摩托车到鸡场,并叫人找“农六”协商,但“农六”不肯商量。刘二姐就叫先清理石料拉料喂鸡,并叫鸡场工人找来几把铁铲给其和刘某丙等人。清理石料几分钟,就见一辆面包车在离其20米的地方停下来,后面还有三四台摩托车。“农六”和几个男子拿着水管、木棍、勾刀等从车上下来向清理石料人员冲过来,“农六”拿着一把焊接的勾刀冲过来喊“砍死他们”。在场的凌某劝阻,但“农六”他们没听,其见“农六”这方人冲过来打人,就跑到平吉至大垌的公路边等。过了一会,鸡场的人出来说刘二姐被打了。此时,其见到有四五十刘氏人拿着水管、竹竿、勾刀开摩托车或汽车从其村方向赶来,就叫“石哥”用摩托车搭其返回鸡场,见“农六”还喊打喊杀,其拿着铁铲和其他刘氏人员不顾政府和派出所人员的阻拦,要去打“农六”他们,后来“农六”的四哥拿着一把斧头想砍刘氏人员,大家见对方嚣张就围上去打“农六”和“农四”。其用铲向“农四”打过去。其他刘姓兄弟也冲过去殴打,打了二三分钟才停手。1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供认2014年1月的一天下午14时许,其在村里玩,听说刘二姐在平山村委的养鸡场被人拉石料将门口塞住了,叫刘氏的人员去帮忙清理。其和十多人一起到鸡场,刘二姐就叫鸡场的工人拿了三、四把铲给清理石料。“十五哥”和刘二姐在一旁聊天。不久,凌某开摩托车来到与“十五哥”谈话。清理石料有十多分钟的时候,在离鸡场门口十多米远的地方突然有一台面包车停下,从车上就跳下来七八个拿了水管、木棍、焊接刀的男子,二话不说就冲过来喊打刘二姐,之后对方就有人喊并冲过去打拿铲铲石料的人。其见到这个情况比较害怕就逃跑到路口不知名的岭上。其在岭上等了一个多小时,就看到其村刘氏一帮人拿着水管、刀、木棍等武器开车陆续往鸡场方向赶来,其就拿着木棍跟着那帮人一起返回鸡场,见离门口不远的地方有一个人拿着一把斧头跑过来想砍人,大家就被激怒了,一下子就打起来了。其就拿着木棍和一帮人打拿斧头的人,拿斧头的人就不知道被谁打跌倒在地上,大家就用刀、棍打打了二三分钟就散开了。16、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供认2014年1月的一天上午,其在牛江村委“要林”的鸭场帮“要林”打鸭针,刘二姐到鸭场讲“大少六”拉石料塞门口,叫大家去帮清理。刘海就叫其和其他几个人去清理石头,之后其就坐刘某丙的摩托车和刘海、刘某甲等十多人到鸡场门口,刘二姐就叫鸡场工人找几把铲给清理石料,大约清理了几分钟,有一辆面包车停在离其十米的地方,从车上跳下七八个手持焊接勾刀、铁管、木棍的男子气势汹汹向清理石料的人冲过来,其中“大少六”去到刘二姐的面前用手勒住刘二姐的脖子说了些什么后放开刘二姐冲到门口打清理石料的人,大家见到这种情况就四处逃跑了。刘二姐也跟着跑,后被对方抓到。其跑到一个山上等着。后来一大帮人从路口走入鸡场,其认得是刘氏人,就拿着木棍从山上走下来一起走进鸡场,见到“大少六”和其他二三个人在那里喊打,其中还有一个拿着斧头想砍人,当时大家好愤怒,就不顾派出所人员的拦阻想打“大少六”报仇。其冲上去打了一棍,大家打了几分钟才停手。17、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供认2014年1月的一天,其接到本村刘海的电话叫其去帮做工。其到村球场时,刘海已经和十多个人在那里等了。刘海叫大家出发,其才知道是到平山村委刘二姐养鸡场清理门前的石料。其清理了十多分钟,就站在门口附近休息,又过几分钟,有一辆面包车在门口附近停下来,从车上跳下七八个手上拿着长勾刀、水管、木棍的人,其中一个叫“大少六”走在前面,指着刘海喊“出头的就是他。”刘海回答“不关我事。”期间又陆续来了几辆摩托车,下来十多人帮“大少六”。“大少六”骂了几句后喊“砍那帮搬石料做工的。”然后几个人就拿武器冲上来,刘海拿铁铲和对方一个拿水管的男子对打。“阿十”就往旁边的小路跑,后来和刘海打的男子拿着水管追“阿十”,“阿四”跑去帮“阿十”,因打不过对方就跑,刘二姐也跟着跑。其见到拿水管追“阿十”的男子满脸是血的走出。对方见自己的人被打伤就追去把刘二姐拦下来,推回到鸡场门口刘二姐小车旁,“大少六”就动手打刘二姐,还叫喊要刘二姐的脚砍断。但“大少六”村人讲已经打倒在地就不要再砍了。其因害怕被打,一直走了40多分钟后接到刘海的电话说一会村里就有人出来帮忙,叫其在水沟良村等,后来其出到路口,沿着斜坡走上去就看到四十多人在那里集中,大家手上都拿有水管、勾刀、木棍、竹棍以及铲等工具。其中刘海叫着“大家快点去面包车拿武器,没有武器的想办法找,大家一齐走进去,走快点。”其拿了一条水管,和大家返回到鸡场,见到派出所干警和镇干部已经到现场维护秩序,极力想阻拦刘氏人员,但是大家都没有听。其中其见到“阿四”和“鬼马四”等人打“大少六”,后来“大少六”的四哥就拿着一把斧头举在头顶冲出来想砍人。大家见到之后就一窝蜂围上去用勾刀、水管、铲、木棍等工具往他身上打。其就拿着水管跟着冲上去举起来往他身上打,后来其放在一旁的摩托车被碰倒了,就退出来扶车。其他人还继续围着“大少六”的四哥打,等其扶起摩托车转身过来的时候“大少六”的四哥已经被打倒在地上了。18、被告人农某甲的供述,供述了因为刘氏英养鸡场排污污染其农田不赔偿。2014年1月14日下午16时许,其叫人用后机动车拉了两车石料分别倒在进入鸡场的两个路口不让鸡场拉料进去。15日上午,其和其他几个田主到鸡场找刘某戊谈农田赔偿的事,但没找到。下午,农某彬打电话给其,说鸡场有20多人开摩托车来,还带有棍和刀,其就和农某丙、农某乙、农某丁、韦某等人开面包车去看,看到刘某戊和一帮男青年在鸡场门口附近,其就问对方想干什么,那帮男青年就冲上来打其一方的人,农某丁被打了一棍,韦某被刀砍伤面部,后韦某把对方的刀抢过来,对方就散开了。刘某戊跑的过程中摔倒进水沟,跌伤了手。之后其向110报警。对方散了之后,其方人员在现场等民警和政府人员来处理,过了20分钟,派出所民警和政府人员及刘某戊的老公姓罗的就到现场劝其方人员不要闹事。又过了几分钟来了一帮人,农某丙被围着打,伤得很重,其被刀砍到后脑,大约打了5分钟,对方就骑摩托车走开。1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互相斗殴的现场位于钦北区大垌镇平山村委刘氏英生态养鸡场门前。20、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农某丁的指认下,对农祥修的修理店进行搜查,查出农某丁等人打架用的铁管二条,并依法进行扣押。2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农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刘海是参与斗殴的人员;韦某辨认出拿刀砍其脸部的男子就是刘某乙;刘某乙辨认出刘某丙是参与打架的人员。2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海于2014年2月13日被抓获,被告人刘某乙于2014年2月16日被抓获,被告人刘某丙于2014年2月21日被抓获的事实。23、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0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罗某、刘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农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农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韦某、农某丁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24、收条,证实罗某支付了农某丙医药费7000元。2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海出生于1970年8月25日,刘某甲出生于1987年10月15日,刘某乙出生于1983年7月13日,刘某丙出生于1968年3月8日,农某甲出生于1981年1月10日,犯罪时,均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26、伤情简介,证实农某甲于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3月29日在钦州市钦北区人民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6220.78元。住院期间留陪人护理,出院后休息1个月。27、鉴定费发票,证实农某甲用去鉴定费600元。2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在职证明书,证实农某甲为东莞市凤岗荣星五金厂员工,月收入6000元。二、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刘海和刘某福、刘甲、刘乙等人在平吉镇平吉菜市一个小赌摊边对杨某进行殴打,将杨某打伤。经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海通过家人赔偿了杨某的损失,得到了杨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丙在一审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丙、刘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杨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刘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海、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结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其中被告人刘海致一人重伤,四人轻伤,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海、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农某甲出于私仇和称霸,纠集多人进行打架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某甲犯聚众斗殴罪成立。本案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海、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均积极参与实行犯罪行为,作用相当,均应认定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农某甲纠集多人进行打架斗殴,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海、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伤害杨某后,赔偿了杨某的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除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证据,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桂公通(2014)246号)计算,确认原告人农某甲因被伤害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7220.87元、鉴定费600元、误工费14200元(71天×6000元/30)、护理费4749.9元(71天×24432元/年÷365)、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元(71天×100元/天),酌情赔偿交通费100元。共33970.77元。被告人农某甲聚众斗殴,具有严重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失负一定的责任,承担30%的损失。被告人刘海、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承担70%的赔偿,即33970.77×70%=23779.54元。农某甲请求的营养费没有证据证明需要增加营养,不予支持;请求的车辆损失因车辆不是农某甲的,农某甲没有请求权,不予支持。被告人农某甲因犯罪而被羁押,没有误工损失,请求的误工费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刘海、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农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刘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被告人农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六、被告人刘海、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农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3779.54元。原审被告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农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农某甲上诉称,其没有叫人去打架,是大垌镇政府叫其前去调解的,其没有聚众斗殴,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罪是错误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且其是受害者,不应当自行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除了与上诉人农某甲的上诉理由一致外,另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农某甲主观上是出于称霸的目的与事实不符。首先,在案发当时农某甲不停拨打镇政府电话和110报警电话,表明农某甲是想通过政府和派出所去解决这个事情的。从上述情况来看,农某甲去到案发现场并不是要去打架或者报仇。第二,上诉人农某甲与刘某戊此前无任何利益纠纷,没有任何的恩怨,只是刘某戊开的养鸡场污染了上诉人的田地,双方因此起争执。农某甲为了争取赔偿,一直是采取通过政府调解等正当手段解决的,除了1月14日堆放沙石围堵鸡场门口显属手段不当外,并没有其他暴力手段来威胁刘某戊,原判认定上诉人农某甲主观是为了称霸是不符合事实的。综上,原判认定农某甲主观目的是报私仇和称霸,缺乏事实依据;原判认定农某甲构成聚众斗殴罪缺乏主观构成要件。建议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农某甲无罪。被上诉人刘海、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均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起诉书指控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于上诉人农某甲提出没有聚众斗殴,没有打架,是大垌镇领导通知其出来处理污染农田的问题。经审查,证人李某甲的证言直接证实上诉人农某甲的辩解与事实不符,被害人刘某戊的陈述直接证实上诉人农某甲将其打伤,证人凌某的证言证实上诉人农某甲拿有工具下车以及农某甲等人与刘某戊一方人员发生打斗的事实,原审被告人刘海、刘某乙、刘某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上诉人农某甲参与双方打斗的事实。因此,上诉人农某甲提出其没有聚众斗殴,没有打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考虑到上述原审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及被害人有过错,对上诉人农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原审被告人刘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均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农某甲向本院提供了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8日出具的《关于大垌镇平山养鸡场群体性事件情况的答复》,该《答复》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1月15日上午10时,刘某戊方代表班某到政府与农某甲协商,定于下午3点许签协议,但下午3时许,刘某戊不按照政府要求到大垌镇综治部门调解而召集了平吉镇约40人刘氏族人到养鸡场,将农某甲堵塞在鸡场门口的泥沙石头清理,而引起这起群体打架事件”,拟证明是大垌镇政府叫上诉人出去协商解决问题的,上诉人农某甲并不是聚众斗殴。本院认为,上诉人农某甲提供的该《答复》内容与上诉人农某甲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农某甲没有聚众斗殴,农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农某甲一方与被上诉人刘海等人一方前后实施了两起打架斗殴行为,前一起打架斗殴事件是双方因清理养鸡场门口沙石问题发生争执而引发的,后一起打架斗殴事件是因刘海等人纠集更多人员返回案发现场进行报复而引发的。在前一起打架斗殴事件中,农某甲纠集了韦某、农某乙、农某丁等人并携带木棍、水管等工具前往养鸡场门口阻止刘某戊等人清理沙石,并与刘某戊、刘海一方人员发生争执,随后发展成打架斗殴。上诉人农某甲一方与被上诉人刘海等人一方因清理养鸡场门口沙石问题而手持工具相互打斗的事实,有农某甲一方的韦某、农某丁、农某乙的证言,刘海等人一方的刘海、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供述,以及没有参与打架斗殴的刘某戊、龚某、凌志琛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也证实在前一起打架斗殴事件中,农某甲一方的韦某、农某丁被打伤至轻伤二级,刘海一方的刘某戊被打伤至轻微伤。上述事实,足以认定上诉人农某甲组织多人并积极参与了前一起打架斗殴,上诉人农某甲是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农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农某甲提出其是根据大垌镇政府的要求前去调解纠纷,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以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农某甲没有出于私仇和称霸的主观目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大垌镇人民政府李某甲、利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大垌镇人民政府对农某甲与刘某戊的养鸡场污染问题进行了多次调解,但是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在案发当日上午大垌镇政府是要求双方到大垌镇政府综治办继续进行调解,并未要求双方到养鸡场门口进行调解。因此,上诉人农某甲提出其是根据大垌镇政府的要求前去调解纠纷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上诉人农某甲在大垌镇政府正在对双方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的情况下,擅自拉运沙石堵塞刘某戊养鸡场门口,并在刘某戊等人清理养鸡场门口沙石时,纠集多人和携带刀、棍等工具到达案发现场,以暴力手段阻止刘某戊等人清理沙石,证实上诉人农某甲主观上具有以暴力手段解决个人恩怨和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因此,上诉人农某甲提出其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和辩护人提出农某甲不是出于私仇和称霸的主观目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海、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结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其中刘海致一人重伤、四人轻伤,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原审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农某甲纠集多人实施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刘海、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在参与打架斗殴的过程中将被害人农某丙打伤至重伤二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原审被告人刘海、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聚众斗殴行为转化为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海、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本案中,上诉人农某甲既是犯罪分子,也是受害人,其既是前一起打架斗殴事件的组织者、积极参与者,也是后一起打架斗殴事件的受害者。因此,上诉人农某甲既要为其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又可因其受到的伤害获得相应的赔偿。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农某甲构成聚众斗殴罪,并判令原审被告人刘海、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赔偿农某甲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本案中,因上诉人农某甲擅自拉运沙石堵塞养鸡场门口,引发打架斗殴事件,其对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聚众斗殴造成的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农某甲自行承担30%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农某甲提出其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农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谭玉强审判员李运增审判员钟卿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黄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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