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玉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玉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507号罪犯陈玉文,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2006)宜刑初字第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玉文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0元。宣判后,陈玉文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1日作出(2006)皖刑终字第038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裁定将其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4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陈玉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共计5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审批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玉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梦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