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武威远大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与陈得文、李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远大科技饲料有限公司,陈得文,李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武威远大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天茂。委托代理人边立鹏。委托代理人何学录。被告陈得文。被告李惠。委托代理人陈得文,系被告李惠丈夫。原告武威远大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得文、李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威远大科技饲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边立鹏、何学录,被告陈得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原告、被告形成饲料供求合同关系,原告决定可以暂时帮助被告发展养殖业,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分3次借原告现金27405元,被告承诺若不按时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付息。现原、被告间已无业务往来,原告索要借款,两被告推诿。现起诉要求偿还借款27405元及利息。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在饲料购销过程中欠下27405元借款属实,但后来我们通过协议,由我亲戚李胜向原告还了20000元,剩下的7405元未还,原因是双方协商还钱时原告的代理人承诺送给我2吨饲料我再给钱。现在原告不承认当时的协议,我要求原告把案外人李胜的20000元退还回去,我分期分批慢慢偿还原告欠款27405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陈得文与原告武威远大科技饲料有限公司形成饲料供求关系。原告给被告供应饲料,截止2014年11月,被告欠原告饲料款2740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3张,承诺欠款于2014年12月30日到期,逾期将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后被告未能还款,形成诉讼。本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5日庭外协商,由被告亲戚替被告偿还20000元,下欠7405元未能清偿。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在协商时曾承诺白送自己2吨饲料,作为还款前提,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亦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借据等经审理质证的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纠纷虽然形式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实质为买卖欠款纠纷,故本案案由应界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欠款形成后,被告未按期偿还欠款,构成违约,后虽主动清偿部分欠款,但未足额偿付,其抗辩偿付下欠款的前提条件因无有效证据支付,不予认定,故其应承担继续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之民事责任。利息之标准参照借条约定计算,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被告主张退还案外人替代偿还欠款的辩称,与当事人间已形成的替代偿还协议相背,故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得文、李惠偿还原告武威远大科技饲料有限公司借款7405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借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利随本清。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陈得文、李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 判 长 李财文审 判 员 马 永人民陪审员 张勇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