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仙桃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小军逃税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小军,仙桃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逃税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117号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小军。2010年4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原审被告单位仙桃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仙下河北路。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仙桃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郭小军犯逃税罪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以仙桃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十万元;以郭小军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原审被告人郭小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小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仙桃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缴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上诉人郭小军作为仙桃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郭小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小军撤回上诉。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荣代理审判员 张 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