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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大连异型钢管厂与大连开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林街双联综合商场、大连市沙河口区龙辰汽车用品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异型钢管厂,大连开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林街双联综合商场,大连市沙河口区龙辰汽车用品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460号原告大连异型钢管厂。法定代表人韩义强,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健勇,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开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林街双联综合商场。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龙辰汽车用品店。原告大连异型钢管厂与被告大连开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林街双联综合商场(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龙辰汽车用品店(以下简称第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异型钢管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70元,退回原告1270元。审判员  金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