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亿联担保有限公司与富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亿联担保有限公司,富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889号原告:浙江亿联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立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荣。被告:富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志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罡。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亿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亿联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富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亿联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富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亿联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富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亿联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