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新生与阿卜力克木.伊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生,阿卜力克木.伊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938号原告:张新生被告:阿卜力克木.伊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生与被告阿卜力克木.伊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新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2.38元(原告已预交),变更后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1627.3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古里美热代理审判员 古丽扎尔陪 审 员 努 日 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伊尔扎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