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董胜与绍兴创明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胜,绍兴创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807号原告董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进昌、李骏,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创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胜与被告绍兴创明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