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陈坤明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坤明(绰号:狗仔、死狗巴)。无前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抓获羁押,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何玉桂,化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坤明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辉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坤明及辩护人何玉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陈坤明窜到本村独居老人何某芳(女,1935年5月5日出生)的住宅,用脚把门踢开,将在屋内的何某芳按倒,然后抢劫走何某芳放在床头手提袋内和席子下面的现金人民币共1000多元。2、2014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陈坤明赌博输钱后,便产生抢劫本村独居老人何某芳钱财的念头。于是,陈坤明窜到何某芳的住宅,用脚把门踢开,冲入屋里面。此时,何某芳从床上坐了起来,陈坤明就扑上去,将何某芳压倒,伸手搜何某芳的裤袋,而何某芳用手捂住裤袋不让其搜,陈坤明就用膝盖压住何某芳的胸部,不让何某芳反抗。随后,陈坤明将何某芳的二个裤袋扯了下来,将裤袋内里的现金人民币260元抢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坤明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坤明辩称其没有抢劫。辩护人何玉桂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坤明构成抢劫罪有异议,在证据方面,被害人何某芳交代门锁是坏了,但是陈坤明交代入去的时候是关着的;2、何某芳两次陈述陈坤明是用脚压住她胸口抢劫的,陈坤明交代是用膝盖压住的;3、被害人超过80岁,被一个成年人压住,到目前为止都没有看到法医学鉴定;4、何某芳陈述一共被陈坤明抢劫两次,两次均向村委会干部反映,但村委会只对2014年9月份那次作出处理。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陈坤明窜到本村独居老人何某芳的住宅,用脚把门踢开,将在屋内的何某芳按倒,然后抢劫走何某芳放在床头手提袋内和席子下面的现金人民币共1000多元。2、2014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陈坤明赌博输钱后,便产生抢劫本村独居老人何某芳钱财的念头。于是,陈坤明窜到何某芳的住宅,用脚把门踢开,冲入屋里面。此时,何某芳从床上坐了起来,陈坤明就向何某芳扑过去将她压倒,伸手搜何某芳的裤袋,而何某芳用手捂住裤袋不让其搜,陈坤明就用膝盖压住何某芳的胸部,不让何某芳反抗。随后,陈坤明将何某芳的二个裤袋扯了下来,将裤袋内里的现金人民币260元抢走。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受案、立案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30日,化州市公安局北岸派出所干警在银海网吧附近将陈坤明抓获。3、保证书、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陈坤明因抢劫一事与被害人何某芳达成赔偿协议。4、化州市同庆派出所出示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何某芳年老,无法进行阅读和签名,在询问笔录中,由女儿陈某丽代为签名。被告人陈坤明不认识字,故由民警宣读,代为签字。5、化州市同庆派出所出示的证明,被害人何某芳在询问笔录中指控被告人陈坤明第一次入户抢劫她的时候,是陈某明死前的一天晚上,后核实陈某明是2013年10月31日死亡。6、被告人陈坤明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坤明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萌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9日上午9时许,陈坤明和他母亲李某娣还有被害人何某芳等人在村委办公室协商处理何某芳被抢劫一事,陈坤明也承认了抢劫何某芳的事实,当时协商好了,写了保证书,陈坤明同意退还抢走的200元和赔500元医疗费给何某芳。后来何某芳家属认为陈坤明已抢劫多次何某芳,要求赔偿1400元,当时双方也同意了,签订了协议书。2、证人陈某福的证言和证人陈某萌基本一致。(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芳的陈述,证实于2014年9月18日晚,我在屋里睡觉,陈某光的细仔(绰号狗仔)踢开我家大门,冲向我把我摔倒在地上,用脚踩住我的心口,把我的两个裤袋撕掉,抢走了裤袋,当时裤袋里有有二百多元。上一次我被狗仔抢钱是在陈某明去世的钱一个晚上,狗仔踢开我家的大门,把我踢倒,抢去了我放在床头的一个手提袋和在席子下面的红包,这次抢去一千多元。(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坤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于在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我赌博输了钱,便想去抢陈某福母亲(被害人何某芳)的钱。我去到陈某福母亲家,把门踢开,看到她在床上坐着,我便冲过去用膝盖压住她的胸部不让她反抗。我把她二个裤袋撕破扯了下来,裤袋里面有260元。我以前还抢劫过一次陈某福母亲,是我们村的前任村书记陈某明去世那段时间,我也是踢开门,把她按倒抢劫,当时抢了1000多元。(五)勘验、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何某芳辨认出被告陈坤明是2014年9月18日晚上入户抢劫她的人。2、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记录、现场方位图及拍照,证实案件发生现场的概貌。上述证据由检察机关提供,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可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坤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坤明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坤明辩称没有抢劫,经查,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陈某萌、陈某福的陈述、被告人陈坤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陈坤明入户抢劫的事实,因此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何玉桂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抢劫有异议,主要证据方面相互矛盾,被害人二次陈述被抢劫,而村委会只对2014年9月份的一次作出处理,经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坤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洪博人民陪审员  林家超人民陪审员  黄子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速 录 员  马露瑜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