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晓东与北京中保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东,北京中保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432号原告陈晓东,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方杰,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保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本市平谷区峪口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陈建胜。原告陈晓东与被告北京中保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东委托代理人陈方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中保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0年12月16日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被告开发的本市东城区上龙嘉园×座×单元×号房屋。合同约定房屋的建筑面积为205.69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056900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中保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0年12月26日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上龙嘉园小区的商品房,位于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上龙嘉园×号楼×单元×号(合同地址×座×单元×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205.69平方米,房屋销售单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0000元,总房款为2056900元。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纳了全部购房款。2001年2月,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同月20日,上述房屋办理了预售备案登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收据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涉诉房屋的房价款,但被告并未按约定为原告办理产权证,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请,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中保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陈晓东办理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上龙嘉园×号楼×单元×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中保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轶楠审 判 员 刘钧强人民陪审员 曹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成 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