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马东艳诉刘飞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艳,刘飞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585号原告马东艳,女,1990年12月7日生。被告刘飞扬,男,1989年7月15日生原告马东艳诉被告刘飞扬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东艳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飞扬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东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东艳撤回对被告刘飞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东艳负担。审判长 秦晓歌审判员 张 鹏陪审员 杨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