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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马东艳诉刘飞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艳,刘飞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585号原告马东艳,女,1990年12月7日生。被告刘飞扬,男,1989年7月15日生原告马东艳诉被告刘飞扬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东艳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飞扬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东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东艳撤回对被告刘飞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东艳负担。审判长  秦晓歌审判员  张 鹏陪审员  杨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