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春玲与通辽市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明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玲,通辽市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王春玲,女,现住通辽市奈曼旗。被告通辽市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马明,男,住奈曼旗先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玲诉被告通辽市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明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王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春玲负担。审判员 刘桂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馨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