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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骆洪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洪军,高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28-2号申请执行人:骆洪军,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高治国,男,195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骆洪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尚不足以清偿所欠申请人的全部债务,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