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十执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长录与被执行人朱金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录,朱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兵十执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录,男,汉族。被执行人朱金刚,男,汉族。本院提级执行的李长录与朱金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案外人福海县一八二团朝阳玉米烘干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7月28日对执行依据的主体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已在本院立案审查中,故本案应由作出执行依据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兵十执字第00007号李长录与朱金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雷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毛文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