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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真发、张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真发,张国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罗源县。法定代表人陈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兴,该社城关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王真发,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张国清,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真发、张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