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何秋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天星,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建江,男,汉族,原青海煜恒矿业有限公司经理,住青海省同仁县。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建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建江银行存款50000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忠志审 判 员 王海义代理审判员 卓玛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朋毛措 更多数据: